<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陕西榆林讯(神木市司法局 李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相信这是许多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于《社区矫正法》将曾经的“社区矫正人员”正式从法律的层面确定为“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观感受。“社区”这个字眼依旧没有被替换,仿佛整个社区矫正工作依旧以“社区”为背景,以“社区”为主题。似乎让大多数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老百姓以为这是当地街道社区的工作,这真是让全国各地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社区矫正机构广大工作人员“汗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之为“社区矫正人员”。相信在当时就有许多社区矫正学者、工作者对于这种叫法持不同意见、看法。究其根本,还要追溯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社区矫正内容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部分罪犯的执行过程确定为“社区矫正”,自然而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就将这部分罪犯称之为“社区矫正人员”。后来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办法中也有“社区服刑人员”这类叫法的。但是笔者认为将“矫正”改为“服刑”却为不妥。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社区矫正类别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其中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根本不属于刑罚的类别。那么只有管制类的社区矫正人员才可称之为社区服刑人员。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的社区服刑人员又是服的什么刑罚呢?将这部分人员称之为“社区服刑人员”在法理上是否能讲得通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学者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到我国人口较大部分,农村占到我国地域较大范围。“社区矫正”的叫法势必将“村、组”概念过于淡化,缺乏中国特色。笔者认为在这个需要“引进来、走出去”的时代,对待什么事务都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加以改造,使之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社情、民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专门机关主要指“社区矫正机构”,而“社会力量”主要包括村(居)委会、志愿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社会组织力量。因此笔者建议将“社区矫正对象”称呼修改为“监外矫正人员”。将全国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称之为“XX县监外矫正执行局(中心)”。此种叫法更容易让人将这部分被矫正的人员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为“监外执行人员”,避免频频出现“社区矫正对象是由(社区)矫正、管理的人员”的尴尬局面。试想,现今将“炮弹”更换为导弹、火箭为主力武器的“二炮”已重命名为“火箭军”。如此看来,“社区矫正”更名已是时不我待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任何法律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社区矫正法》已开始施行。笔者认为,要不断完善、丰富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法》,做好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始于足下、放眼未来。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笔者建议司法部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社区矫正法》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社区矫正内容的修改建议。将《社区矫正法》拟修改为《监外矫正法》,将“社区矫正对象”叫法拟修改为“监外矫正人员”。拟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社区矫正内容的表述修改为“监外矫正”。相信,对社区矫正的更名注定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踏上新征程的路上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span></p>